太原讨债公司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2/09/22
在人身损伤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死亡情形下,亲属能够取得死亡赔偿金,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能够作为遗产停止分割?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范畴,应当依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严密水平等要素肯定权益人和相应份额效。
裁判规则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范畴,应当依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严密水平等要素肯定权益人和相应份额效——林文进诉陈素英共有纠葛案
案例要旨: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属所支付的赔偿,取得死亡赔偿金的权益人是受害人属,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范畴。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准绳上应当依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严密水平等要素肯定权益人和相应份额,不应简单参照《继承法》分配准绳处置。
案号:(2014)厦民终字第561号
审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
来源:《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2.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恳求权是死者属的权益——欧利敏诉蓝秀朋、蓝会芳、蓝文新、樊月枝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案
案例要旨:死亡赔偿金恳求权的构成及赔偿金的实践获得发作在死者故后,也不是对死者财富损失和生命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获得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则,死亡赔偿金恳求权是死者属的原始权益。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综合思索权益人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严密水平、对受害人经济依赖水平及其生活情况等要素,在死者属之间停止分配。
案号:(2011)来民再终字第8号
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
来源:《中国审讯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讯案例卷
3.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分割时应依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严密水平合理分配——罗志凤与唐云兴遗产分割纠葛上诉案
案例要旨: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为财富损伤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分割时应依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严密水平合理分配。公司赔偿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不是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入死亡赔偿金范围停止分割。
案号:(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67号
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
来源:《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
4.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孙怀仁、尹瑞珍诉葛秀英、孙某死亡赔偿金分配纠葛案
案例要旨:作为财富损伤赔偿性质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而,赔偿权益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属。亲属之间应充沛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根底上合理分配。
审理: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来源:《江苏省高级公报》2010年第4辑(总第10辑)
5.死亡赔偿金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准绳或者由全体赔偿权益人均匀分享、非等额分配——刘书兰与孟令夫等死亡赔偿金分配纠葛案
案例要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富损伤赔偿,其内容是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准绳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获得,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践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局部的分配应依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严密水平、生活来源的要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恰当分割,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准绳或者由全体赔偿权益人均匀分享、非等额分配。
案号:(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11号
审理:江苏省新沂市
来源:《徐州审讯》2016年第2期
6.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肖某的法定继承人诉张某生命权纠葛案
案例要旨: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承当肉体损伤安慰金的方式之一,应归死者的属一切。从性质上来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因死者的死亡而减少的收入的补偿,是死者家庭的共同财富,而非死者的个人财富,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来源:重庆网 2016-06-01
7.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王某与陶某诉陈某赔偿款分割纠葛案
案例要旨: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死后产生的,既不是死者生前的财富,也不是给予死者的,因而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能够参照抚恤金的分配准绳,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扶养的亲属、统筹其他亲属的准绳停止分割。
来源:云南网 2014-07-10
司法观念
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在审理中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以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属按照《继承法》的规则继承。第二种意见以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属遭受的财富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属的共同共有财富,分割时应在死者属中均匀分割。第三种意见以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属遭受的财富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属的共同共有财富,但分割时应综合思索当事人与死者的密切水平以及生活情况等要素,不一定要均匀分配。请问:以上哪种观念正确?
答:继承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富。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髦未由其一切,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侵权义务法》第十八条规则,被侵权人死亡的,其属有权恳求侵权人承当侵权义务,故死亡赔偿金的恳求权主体是死者属。依照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则,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养女饶某和死者的妻子刘某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均享有恳求权。由于侵权义务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思索当事人与死者的密切水平、能否需求死者扶养等要素。
综上,我们以为你们第三种意见较为妥当。
(摘自《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作者:《司法》研讨组,载于《司法·应用》2011年第23期(总第634期))
学者观念
二、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依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肉体损伤安慰金;另一种是依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富损伤赔偿金。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伤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质上是摒弃了法释〔2001〕7号《最高关于肯定民事侵权肉体损伤赔偿义务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富损伤赔偿金,能够以为在理论上承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以为,既然采用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天经地义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则按法定继承次第分配,债权人也能够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我们以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关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将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依照《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则:“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富”;“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曾经获得或者商定获得的财富,包括财富权益。遗产固然不一定是理想权益,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理想权益,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作的将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而,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恳求权的角度剖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关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情而死亡。从时间次第来看,应当是死亡事情发作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富损失的损伤赔偿恳求权发作在后。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则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益才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益才能即行中止,不再享有民事权益、承当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历行使损伤赔偿恳求权。浅显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伤赔偿恳求权。虽然人类基于理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络起来,在感情上把它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恳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属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富损伤赔偿,其赔偿恳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属,是受害人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而,“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摘自《侵权义务法热点与疑问问题解答》,王利明主编,出版社2010年版第72~73页)
相关法律
1.《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损害公民身体形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形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中华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富,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材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一切的消费材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富权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富。